郵件處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27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