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22條 法規: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第四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第22條 受補助事業執行本辦法所定輔導與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輔導與獎勵;該受補助事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相關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