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19條 法規: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第四章 補助案之追蹤與管理 第19條 受補助事業應依通過之內容執行,如需變更內容者,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並註明理由及變更項目,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