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7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已收繳罰鍰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