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交通部為辦理型式安全審驗,得委託國內具審驗能力之車輛專業機構為審驗機構,辦理型式安全審驗之安全檢測、監測、審查、品質一致性審驗、審驗合格證明書製發、補發、換發、檢測機構認可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認可證書製發、檢測機構及其監測實驗室監督評鑑等相關事項。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