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73條 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十章 執行 第73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