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32條 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受理 第32條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