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20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