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3條 法規: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3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