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