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34條 法規: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3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