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度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三)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二、行人專用號誌(一)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三公尺。
(二)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三、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四、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五、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六、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得附設於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
獨立採用柱立式者,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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