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
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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