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6條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 第147條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一、縱向標線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二、橫向標線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三、輔助…
- 第148條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一、警告標線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二、禁制…
- 第149條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一)白虛線設於路段…
- 第150條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
- 第152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標記,設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之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交通島、緣石界…
- 第153條標線除另有規定外,視需要以反光材料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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