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7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六章 附則 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