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6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66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