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6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46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