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8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38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