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5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25條 駕駛汽車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