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8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