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4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14條 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二、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