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3條 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汽車 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