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