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9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9條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第四條規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依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再增加講習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