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7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7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