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5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85條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