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條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二、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三、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