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70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登記及考驗 第70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之。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