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7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汽車駕駛人登記及考驗 第67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場考,其免考期限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