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寬、六十五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
- 第42條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
- 第43條申請新領牌照之汽車,應於檢驗後將檢驗結果記錄於新領牌照登記書內。
- 第44條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大型重型機車或駕艙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
- 第45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
- 第46條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
- 第48條(刪除)
- 第49條汽車檢驗作業程序,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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