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4條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