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5-2條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
- 第115-3條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
- 第115-4條微型電動二輪車辦理過戶、變更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報廢、繳銷牌照或註銷牌照時,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 第115-5條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登記主體不存在或不需使用時,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申請異動登記規定…
- 第115-6條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辦理失竊註銷牌照及尋獲後重行申領牌照,準用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申請異動登記規定。
- 第115-7條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
- 第117條(刪除)
- 第118條(刪除)
- 第119條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設備…
- 第120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三…
- 第121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122條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二、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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