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
- 第3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一、客車:(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
- 第4條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
- 第5條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 第6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
- 第7條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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