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依情節,停止其辦理檢驗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或增減檢驗場所。
二、不依規定設置檢驗儀器、設備或設施不良者。
三、檢驗主管、檢驗人員未經核准或資格不符合第九條規定者。
四、檢驗方法、程序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者。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查核業務者。
六、未依第四條第十款之收費額收費者。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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