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5條 常壓液態罐槽車之罐槽體製造完成後,應實施製造完工檢驗,並應以不可磨滅、剝落方式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但屬框式、平板式車輛裝載之罐槽體,不需標示罐槽車車別:一、製造廠商。二、製造年、月。三、罐槽車車別。四、罐槽體序號(由檢驗機構編列)。五、罐槽體水容量。六、試驗壓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