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第2條 法規: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一、年齡廿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二、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且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吊扣處分者。三、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