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停車場經營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