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9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