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7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