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第19條 法規:停車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路外停車場 第19條 建築物依建築法令附設停車空間不敷當地實際需要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擬定其增設標準及設置條件,納入該都市計畫內定之。前項已附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或未附設停車空間之舊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視其實際需要,於增建或用途變更時,協商有關機關責成增設或附設停車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