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解散及清算 第33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於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