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營運與管理 第26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