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社員 第14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