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設立 第10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