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23-1條 法規: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3-1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其辦理計程車共乘,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之十之規定。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