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4條 法規: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4條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之車輛,除應依規定標示個人姓名外,並得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代辦業務之公司或商業名稱。但委託經營派遣業務之車輛,應依規定位置與規格標示受託之公司或商業名稱。前項標示內容,於終止委託時應即塗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