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11條 法規: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1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對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築物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