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限駕駛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管制車輛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受限駕駛人依持照條件規定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期間內,其管制車輛應自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完成後,由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其授權之人員、或受限駕駛人每個月駕駛前往該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供應商之服務中心進行設備檢查與下載事件紀錄資料。定期檢查及維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供應商應保存前項所下載之事件紀錄資料至少一年,並每個月依規定格式提供公路監理機關作為資料查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