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