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資格如下: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
二、進口之完成車,為進口商。
三、國內製造之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底盤車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
四、進口底盤車由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者,為進口商或車身打造廠。
五、車身打造廠自行進口底盤車打造車身者,為車身打造廠。
六、國內之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使用其他廠牌完成車或底盤車變更或改造之完成車,為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
七、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完成車自行使用者,為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
八、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底盤車委任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而自行使用者,為進口之機關、團體、學校、個人或車身打造廠。
回上一頁